《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
一ღ✿✿★、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储存ღ✿✿★、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适用本规定ღ✿✿★。”
二ღ✿✿★、第三条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ღ✿✿★、物资ღ✿✿★、技术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信息化建设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ღ✿✿★,确保安全生产ღ✿✿★。”
四ღ✿✿★、将第十九条修改为ღ✿✿★:“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ღ✿✿★,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ღ✿✿★、资料存档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
五ღ✿✿★、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ღ✿✿★、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ღ✿✿★,并关注身体ღ✿✿★、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ღ✿✿★,加强心理疏导ღ✿✿★、精神慰藉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ღ✿✿★、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ღ✿✿★,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ღ✿✿★。”
六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三十六条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施ღ✿✿★、设备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ღ✿✿★。”
七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五十条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ღ✿✿★,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ღ✿✿★。”
八ღ✿✿★、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ღ✿✿★,修改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ღ✿✿★、评估ღ✿✿★,针对不同风险ღ✿✿★,制定具体的分级管控措施ღ✿✿★,落实管控责任ღ✿✿★。”
十ღ✿✿★、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ღ✿✿★,修改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ღ✿✿★,及时消除隐患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ღ✿✿★、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ღ✿✿★。”
十一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ღ✿✿★,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ღ✿✿★:“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ღ✿✿★,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ღ✿✿★、设备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ღ✿✿★,经其审查同意ღ✿✿★,方可恢复作业”edf130壹定发ღ✿✿★。
十二ღ✿✿★、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ღ✿✿★,修改为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ღ✿✿★,受理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ღ✿✿★,形成书面材料ღ✿✿★;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ღ✿✿★,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ღ✿✿★。
十三ღ✿✿★、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ღ✿✿★、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ღ✿✿★,并按规定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ღ✿✿★。”
十四ღ✿✿★、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ღ✿✿★,修改为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如实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ღ✿✿★,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
十五ღ✿✿★、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ღ✿✿★,将其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限期改正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十六ღ✿✿★、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ღ✿✿★,修改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ღ✿✿★、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ღ✿✿★、培训ღ✿✿★,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ღ✿✿★,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ღ✿✿★、培训情况的ღ✿✿★;
十七ღ✿✿★、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ღ✿✿★,修改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ღ✿✿★,未进行定期检测ღ✿✿★、评估ღ✿✿★、监控ღ✿✿★,未制定应急预案ღ✿✿★,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ღ✿✿★;
(五)进行吊装edf130壹定发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ღ✿✿★。”
十八ღ✿✿★、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ღ✿✿★,修改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三)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施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设备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的ღ✿✿★;
二十ღ✿✿★、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ღ✿✿★,修改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执行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十二ღ✿✿★、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ღ✿✿★,删去第一款第五项ღ✿✿★、第六项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十三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八十七条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十四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八十八条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ღ✿✿★,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情节严重的ღ✿✿★,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ღ✿✿★,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ღ✿✿★;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ღ✿✿★,仍不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ღ✿✿★;
(三)不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导致发生重大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ღ✿✿★;
二十五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八十九条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ღ✿✿★,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ღ✿✿★,拒不改正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
二十六ღ✿✿★、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ღ✿✿★,在第三项后增加“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ღ✿✿★。
二十七ღ✿✿★、将第二十条ღ✿✿★、第二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ღ✿✿★;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
二十八ღ✿✿★、将第二十条ღ✿✿★、第三十三条中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第三十一条ღ✿✿★、第六十一条中的“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统一修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ღ✿✿★,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ღ✿✿★,保障人民生命ღ✿✿★、财产安全ღ✿✿★,保护环境ღ✿✿★,根据《港口法》ღ✿✿★、《安全生产法》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制定本规定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储存ღ✿✿★、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适用本规定ღ✿✿★。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ღ✿✿★、预防为主ღ✿✿★、综合治理的方针ღ✿✿★,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ღ✿✿★、物资ღ✿✿★、技术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信息化建设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ღ✿✿★,确保安全生产ღ✿✿★。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ღ✿✿★、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ღ✿✿★。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ღ✿✿★,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ღ✿✿★,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ღ✿✿★。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ღ✿✿★、法规edf130壹定发ღ✿✿★、规章ღ✿✿★、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ღ✿✿★。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ღ✿✿★,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ღ✿✿★,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ღ✿✿★。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ღ✿✿★: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ღ✿✿★、人员密集区ღ✿✿★、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ღ✿✿★,并提交以下材料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ღ✿✿★,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ღ✿✿★。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ღ✿✿★;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ღ✿✿★,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ღ✿✿★。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ღ✿✿★、漏项的ღ✿✿★,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ღ✿✿★、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ღ✿✿★;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ღ✿✿★;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ღ✿✿★、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ღ✿✿★,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并对现场进行核查ღ✿✿★。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ღ✿✿★。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ღ✿✿★,应当予以通过ღ✿✿★,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ღ✿✿★。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ღ✿✿★。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ღ✿✿★。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ღ✿✿★,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ღ✿✿★: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ღ✿✿★、作业货种ღ✿✿★、工艺ღ✿✿★、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ღ✿✿★。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ღ✿✿★、法规ღ✿✿★、规章以及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ღ✿✿★,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ღ✿✿★:
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ღ✿✿★,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ღ✿✿★。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ღ✿✿★,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作出审查决定ღ✿✿★,并告知申请人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ღ✿✿★,可以延长10日ღ✿✿★,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ღ✿✿★。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ღ✿✿★: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ღ✿✿★,建立相应的台账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ღ✿✿★。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ღ✿✿★,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ღ✿✿★。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ღ✿✿★,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ღ✿✿★。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ღ✿✿★,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ღ✿✿★,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ღ✿✿★,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ღ✿✿★。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ღ✿✿★。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ღ✿✿★,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ღ✿✿★、资料存档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ღ✿✿★、法规edf130壹定发ღ✿✿★、规章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ღ✿✿★。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ღ✿✿★,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ღ✿✿★:
第二十二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ღ✿✿★,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ღ✿✿★,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ღ✿✿★: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ღ✿✿★,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ღ✿✿★、作业方式ღ✿✿★、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ღ✿✿★;
(四)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储存ღ✿✿★、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ღ✿✿★,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ღ✿✿★、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ღ✿✿★;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ღ✿✿★,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ღ✿✿★。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符合许可条件的ღ✿✿★,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ღ✿✿★,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ღ✿✿★。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ღ✿✿★、经营地域ღ✿✿★、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ღ✿✿★、附证事项ღ✿✿★、发证日期ღ✿✿★、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ღ✿✿★。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ღ✿✿★、作业场所ღ✿✿★、作业方式ღ✿✿★、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ღ✿✿★、发证机关ღ✿✿★、发证日期ღ✿✿★、有效期和证书编号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ღ✿✿★,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公安机关通报ღ✿✿★。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ღ✿✿★。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ღ✿✿★,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ღ✿✿★。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ღ✿✿★,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ღ✿✿★,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ღ✿✿★: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ღ✿✿★。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ღ✿✿★,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ღ✿✿★、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ღ✿✿★,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ღ✿✿★,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ღ✿✿★、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ღ✿✿★,并关注身体ღ✿✿★、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ღ✿✿★,加强心理疏导ღ✿✿★、精神慰藉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ღ✿✿★、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ღ✿✿★,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ღ✿✿★。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ღ✿✿★,提出安全评价报告ღ✿✿★。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ღ✿✿★。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ღ✿✿★,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ღ✿✿★: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ღ✿✿★,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ღ✿✿★,除应当符合环保ღ✿✿★、消防ღ✿✿★、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ღ✿✿★,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ღ✿✿★。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ღ✿✿★,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edf130壹定发ღ✿✿★,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ღ✿✿★。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ღ✿✿★,依据其危险特性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ღ✿✿★、监控ღ✿✿★、通风ღ✿✿★、防晒ღ✿✿★、调温ღ✿✿★、防火ღ✿✿★、灭火ღ✿✿★、防爆ღ✿✿★、泄压ღ✿✿★、防毒ღ✿✿★、中和ღ✿✿★、防潮ღ✿✿★、防雷ღ✿✿★、防静电ღ✿✿★、防腐ღ✿✿★、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ღ✿✿★、设备ღ✿✿★,并保持正常ღ✿✿★、正确使用ღ✿✿★。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ღ✿✿★、保养ღ✿✿★,并定期进行检测ღ✿✿★、检验ღ✿✿★,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ღ✿✿★、设备ღ✿✿★,保证正常运转ღ✿✿★。维护ღ✿✿★、保养ღ✿✿★、检测ღ✿✿★、检验应当做好记录ღ✿✿★,并由有关人员签字ღ✿✿★。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ღ✿✿★、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ღ✿✿★、报警装置ღ✿✿★,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ღ✿✿★。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ღ✿✿★、储罐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设置明显标志ღ✿✿★,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ღ✿✿★。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ღ✿✿★,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ღ✿✿★,并按要求进行检验ღ✿✿★。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ღ✿✿★,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ღ✿✿★,具备管道分布图ღ✿✿★,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ღ✿✿★、检测ღ✿✿★,设置明显标志ღ✿✿★。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ღ✿✿★,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ღ✿✿★,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ღ✿✿★。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施ღ✿✿★、设备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ღ✿✿★、联合国编号ღ✿✿★、危险性分类ღ✿✿★、包装ღ✿✿★、数量ღ✿✿★、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ღ✿✿★;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ღ✿✿★,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ღ✿✿★。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ღ✿✿★,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ღ✿✿★,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ღ✿✿★。
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ღ✿✿★、储存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ღ✿✿★。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ღ✿✿★,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ღ✿✿★,避免重复开拆ღ✿✿★。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ღ✿✿★,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ღ✿✿★、隔离ღ✿✿★、堆码要求ღ✿✿★。
第四十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ღ✿✿★,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ღ✿✿★。包装物ღ✿✿★、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ღ✿✿★、规格ღ✿✿★、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ღ✿✿★、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ღ✿✿★。材质ღ✿✿★、型式ღ✿✿★、规格ღ✿✿★、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条约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ღ✿✿★。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edf130壹定发ღ✿✿★,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ღ✿✿★,不得予以作业ღ✿✿★,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ღ✿✿★。
第四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
第四十三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ღ✿✿★,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ღ✿✿★。
第四十五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ღ✿✿★,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ღ✿✿★。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ღ✿✿★、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ღ✿✿★,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ღ✿✿★、数量ღ✿✿★、理化性质ღ✿✿★、作业地点和时间ღ✿✿★、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ღ✿✿★,通知报告人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ღ✿✿★。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ღ✿✿★,应当重新报告ღ✿✿★。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ღ✿✿★,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
时间ღ✿✿★、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ღ✿✿★、过驳作业ღ✿✿★,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ღ✿✿★,可以实行定期申报ღ✿✿★。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ღ✿✿★、规程和制度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ღ✿✿★。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ღ✿✿★,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ღ✿✿★,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ღ✿✿★。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ღ✿✿★、气体ღ✿✿★、易燃液体ღ✿✿★、易燃固体ღ✿✿★、易于自燃的物质ღ✿✿★、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ღ✿✿★、氧化性物质ღ✿✿★、有机过氧化物ღ✿✿★、毒性物质ღ✿✿★、感染性物质ღ✿✿★、放射性物质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ღ✿✿★,应当划定作业区域ღ✿✿★,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ღ✿✿★。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ღ✿✿★。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ღ✿✿★,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ღ✿✿★。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ღ✿✿★、储罐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ღ✿✿★;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ღ✿✿★,应当单独存放ღ✿✿★,并实行双人收发ღ✿✿★、双人保管制度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edf130壹定发ღ✿✿★、方法以及储存数量ღ✿✿★,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ღ✿✿★、管理人员等情况ღ✿✿★,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ღ✿✿★。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ღ✿✿★,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ღ✿✿★,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ღ✿✿★、储存地点ღ✿✿★、理化特性ღ✿✿★、货主信息ღ✿✿★、安全和应急措施等ღ✿✿★,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ღ✿✿★。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ღ✿✿★。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ღ✿✿★、评估ღ✿✿★,针对不同风险ღ✿✿★,制定具体的分级管控措施ღ✿✿★,落实管控责任ღ✿✿★。
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ღ✿✿★,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ღ✿✿★,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ღ✿✿★,实施分级管理ღ✿✿★,并登记建档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ღ✿✿★,制定应急预案ღ✿✿★,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ღ✿✿★、评估ღ✿✿★、监控ღ✿✿★。
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ღ✿✿★、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ღ✿✿★。
第五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ღ✿✿★,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ღ✿✿★,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ღ✿✿★、分级ღ✿✿★、安全评估ღ✿✿★、修改档案ღ✿✿★,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ღ✿✿★。
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ღ✿✿★,及时消除隐患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ღ✿✿★、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ღ✿✿★。
第五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ღ✿✿★,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ღ✿✿★。应急预案应当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ღ✿✿★,提高应急能力ღ✿✿★。
第六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ღ✿✿★,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ღ✿✿★、设备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ღ✿✿★,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ღ✿✿★。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ღ✿✿★,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ღ✿✿★。
第六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ღ✿✿★,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ღ✿✿★,采取应急行动ღ✿✿★,排除事故危害ღ✿✿★,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ღ✿✿★、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ღ✿✿★,并及时组织救助ღ✿✿★。
第六十二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ღ✿✿★、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ღ✿✿★,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ღ✿✿★。
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ღ✿✿★、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ღ✿✿★,并明确检查内容ღ✿✿★、方式ღ✿✿★、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ღ✿✿★。实施监督检查时ღ✿✿★,可以行使下列职权ღ✿✿★: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ღ✿✿★、设备ღ✿✿★、装置ღ✿✿★、器材ღ✿✿★、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ღ✿✿★、法规ღ✿✿★、规章规定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ღ✿✿★;
(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ღ✿✿★,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ღ✿✿★,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ღ✿✿★;
(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ღ✿✿★,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ღ✿✿★、设备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ღ✿✿★,经其审查同意ღ✿✿★,方可恢复作业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ღ✿✿★,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ღ✿✿★,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ღ✿✿★,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ღ✿✿★。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ღ✿✿★。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ღ✿✿★,不得拒绝ღ✿✿★、阻碍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ღ✿✿★,及时消除隐患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ღ✿✿★,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ღ✿✿★,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ღ✿✿★,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ღ✿✿★,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ღ✿✿★,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ღ✿✿★。
第六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ღ✿✿★,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ღ✿✿★,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ღ✿✿★。
第六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ღ✿✿★,受理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ღ✿✿★,形成书面材料ღ✿✿★;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ღ✿✿★,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ღ✿✿★。
第六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ღ✿✿★。
第六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ღ✿✿★,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ღ✿✿★,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ღ✿✿★、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ღ✿✿★,并按规定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ღ✿✿★。
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ღ✿✿★。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港口安全技术ღ✿✿★、港口工程ღ✿✿★、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ღ✿✿★,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ღ✿✿★,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ღ✿✿★。
第七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如实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ღ✿✿★,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
第七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ღ✿✿★,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ღ✿✿★,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限期改正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七十三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ღ✿✿★,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ღ✿✿★、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ღ✿✿★、培训ღ✿✿★,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ღ✿✿★,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ღ✿✿★、培训情况的ღ✿✿★;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ღ✿✿★,未进行定期检测ღ✿✿★、评估ღ✿✿★、监控ღ✿✿★,未制定应急预案ღ✿✿★,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ღ✿✿★;
(五)进行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ღ✿✿★。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三)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施ღ✿✿★、设备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的ღ✿✿★;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ღ✿✿★、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ღ✿✿★,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ღ✿✿★、双人保管制度的ღ✿✿★;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ღ✿✿★,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ღ✿✿★,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ღ✿✿★。
第七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除第(一)项情形外ღ✿✿★,情节严重的ღ✿✿★,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ღ✿✿★: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ღ✿✿★、储罐内ღ✿✿★,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ღ✿✿★、储罐内单独存放的ღ✿✿★;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ღ✿✿★。
第八十一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执行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ღ✿✿★、过驳作业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ღ✿✿★,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五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ღ✿✿★,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
第八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ღ✿✿★、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ღ✿✿★,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情节严重的ღ✿✿★,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ღ✿✿★,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ღ✿✿★;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ღ✿✿★,仍不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ღ✿✿★;
(三)不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导致发生重大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ღ✿✿★;
第八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ღ✿✿★,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ღ✿✿★,拒不改正的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
第九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ღ✿✿★,按照《港口法》ღ✿✿★、《安全生产法》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ღ✿✿★。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ღ✿✿★,是指具有爆炸ღ✿✿★、易燃ღ✿✿★、毒害ღ✿✿★、腐蚀ღ✿✿★、放射性等危险特性ღ✿✿★,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ღ✿✿★、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ღ✿✿★、材料或者物品ღ✿✿★,包括ღ✿✿★: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ღ✿✿★,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ღ✿✿★;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ღ✿✿★,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ღ✿✿★;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口述20个乱真实案例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ღ✿✿★;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ღ✿✿★,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ღ✿✿★,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ღ✿✿★;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ღ✿✿★,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ღ✿✿★;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ღ✿✿★。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ღ✿✿★。新兴材料ღ✿✿★,edf壹定发官网ღ✿✿★,壹定发ღ✿✿★,壹定发官方网站ღ✿✿★,壹定发游戏娱乐平台网址ღ✿✿★。壹定发app下载ღ✿✿★。精细化学ღ✿✿★。